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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法官一腔情 融化“三年冰”——寨沙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1/1/10 9:42:18

来源:鹿寨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8日,鹿寨县人民法院寨沙法庭采取“现场+电话”的方式,对胡某因征地补偿诉蒋某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展开了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成功化解他们延续3年多的矛盾纠纷。


胡某和蒋某都是鹿寨县拉沟乡的村民。2017年3月,胡某承租蒋某位于六那山的60亩林地并买断林地内的杉树所有权,杉木价值和土地租金共12.5万元,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当天,胡某就向蒋某支付了全额费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承包期内如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归蒋某所有,土地上的附作物补偿归胡某所有。2017年8月,蒋某在未通知胡某的情况下,以林地所有权人身份与拉沟乡政府签订争议地的土地青苗补偿协议书,并领取了青苗补偿费6万余元。胡某认为青苗补偿费应由其享有,与蒋某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20年11月将蒋某告上寨沙法庭。


开庭时,蒋某未到庭,很多事实无法查明。又因蒋某的林地共有200多亩,胡某只是承租60亩,就必须确定其所租60亩林地范围是否属于征收补偿的范围。承办法官和助理、书记员一行人约原告、被告及林业站工作人员,一同去林地现场核实事实。因双方的合同未写明所租60亩林地的四至界线范围,原告也没有在承租的林地上实际经营,所以无法确定所租60亩林地范围。在林地勘界现场,原告、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现场气氛剑拔弩张。承办法官当即做好思想工作,待其情绪平缓后进行调解。但两人均在气头上,未能达成协议。


2020年12月28日,寨沙法庭承办法官约胡某来到法庭,但因蒋某在桂林,承办法官就通过电话多次联系蒋某,采取“现场+电话”的方式进行调解。法官向双方分析利弊,不断缩小分歧,最终促成他们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解除土地租地合同,蒋某退还12.5万元费用并补偿1万元给胡某,胡某撤回对蒋某的起诉。双方在电话里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手机短信当即就收到提醒消息——蒋某转账的13.5万元已到账。胡某收到款项后,撤销对蒋某的起诉。(杨继强 马本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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